互联网分析:如果国际法改变出价失败 新西兰将推出自己的谷歌税

导读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迄今所拥有的容量最大、内容最广、传递速度最快的信息中心。全球每天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迄今所拥有的容量最大、内容最广、传递速度最快的信息中心。全球每天有四亿人使用互联网,上网人数占世界人口的百分之6.互联网为我们了解时事、学习知识、与人沟通、休闲娱乐等提供了便捷的条件,接下来这篇文章给大家说说互联网科技的一角。

新西兰政府正在寻求“更有效地”对数字经济征税,特别是希望解决跨国数字公司在该国开展大量业务但不对收入或收入征税的问题。

新西兰政府发布了关于国家应如何对跨国公司征税的讨论文件[PDF],强调了可以采取的两种可行方式:第一种是试图让其他国家加入国际所得税规则,第二种是对某些数字交易申请单独的税收。

财政部长Grant Robertson和税务部长Stuart Nash在一份联合声明中表示,第二种选择,即数字服务税(DST),将针对某些高度数字化的商业模式。该货币对表示,它不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是适用于依赖用户群来获取广告或数据收入的数字平台。

“我们需要保护我们的经济和税收制度的完整性。现代商业惯例,特别是数字化,意味着公司可以在不对收入或营业额征税的情况下,显着参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声明称。

如讨论文件中所述,DST将适用于促进人与人之间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平台,例如优步,Airbnb和eBay; Facebook等社交媒体平台; 内容分享网站,如YouTube和Instagram; 以及提供搜索引擎和销售用户数据的公司。

还请参见:澳大利亚想知道如何通过用户生成的内容向公司征税

DST将对某些“高度数字化”业务的总营业额征税,税率为2-3%。

DST可能也适用于一些新西兰公司,以履行国际义务。

“由于DST适用的各种活动,我们预计这种影响在实践中受到限制,”讨论文件说。

“DST是对数字经济征税的临时措施。如果经合组织的国际解决方案得以实施,政府将会废除它。”

政府提案中有两项经合组织措施:将跨国公司仅有数字利润的更大征税权分配给市场国家,这不会要求跨国公司在该国拥有实体存在; 第二,“最低税收措施”,适用于数字经济之外。

声明说:“数字经济的重要性只会在未来几十年内增长。我们需要不断适应,以确保在这里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能够支付相当的税收。”

澳大利亚政府 于2017年3月立法实施了转移利润税(DPT),旨在防止跨国公司将离岸利润转移到海外以避免纳税。

DPT击败跨国公司,全球收入超过10亿澳元,澳大利亚收入超过2500万澳元,所有利润均征收40%的税。

该税收预计将在每年1亿澳元的收入 - 从2018年至19年 - 留在澳大利亚土地上。

这项立法反映了英国实施的法律,在搜索引擎巨头被命令向英国政府支付1.3亿英镑的税后,绰号为谷歌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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