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理论中,关于“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这一问题,历来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不同学派和法系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界定。然而,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出发,结合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应当是指其严重社会危害性。
首先,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核心标志。任何一种行为要被认定为犯罪,必须具备对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或现实性。例如,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范,更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社会危害性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条件。虽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但其中“客体”即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行为符合形式上的违法性,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再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例如,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仅通过行政处罚处理;而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则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区分正是基于行为是否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
此外,一些学者提出“刑事违法性”或“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但这实际上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会被法律明确禁止,并受到刑罚的制裁。因此,社会危害性才是根本,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则是其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不仅体现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也构成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正义的基础。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准确把握这一本质特征,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适用。